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3條,本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一年級第一學期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向本校或他校申請自次一學期起修讀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以取得雙主修。 研究生得自ㄧ年級第一學期起至修業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止,向本校或他校性質不同研究所、學位學程申請自次一學期起修讀雙主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