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6條,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與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指定科目四十學分以上,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研究生加修雙主修他所(學位學程)者,除修滿主修所(學位學程)必修科目表與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所(學位學程)指定科目十五學分以上,並需於雙方所(學位學程)分別撰寫論文,依學位考試規定通過學位考試,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