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辦法第11條規定: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足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所、學位學程)資格之任何證明,惟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期間,歷年成績單上會註記輔系(所、學位學程)修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