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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系(所、學位學程)的學分及成績應如何計算?


  1. 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辦法第6條,輔系(所、學位學程)學分應在主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主系(所、學位學程)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不得兼充為輔系(所、學位學程)之科目。若因此而學分數不足,應由輔系(所、學位學程)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2. 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辦法第7條,凡選修輔系(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所、學位學程)及輔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所選修輔系(所、學位學程)課程不及格者,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碩士班學生修讀輔系,其學分不併計亦不採認為其碩士班課程學分及畢業學分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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