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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科目名稱相同但學分數不同之科目可否辦理抵免?


可以。
惟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1. 第四條,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2. 第五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 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抵免後登記較少學分(如微積分(4學分)可抵免微積分(3學分) 或微積分(一)及微積分(二)各(3學分)可合抵一科微積分(4學分))。
    • 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者,應由就讀系所或相關認定系所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本校抵免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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