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碩、博士班(不含在職專班)課程棄選公告
一、 申請期間:自115年4月27日(一)起至5月25日(一)止。
二、 系統操作:於選課系統-學生選課-學生棄選申請。
※棄選後,棄選科目仍在E-Course2係屬正常,請無需理會。
三、學士班修課在8學分(含)以下者,不得申請棄選(碩博班不在此限);棄選科目每學期以1科為限。
四、學生班曾經申請短修,如果修課總學分數達9學分,仍可以申請棄選;未達9學分者,不得申請。
五、依本校選課須知第9條 :1.放棄修讀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W」(棄選)。2.放棄修讀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3.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棄選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