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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2學期一般生校際選課(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課)注意事項

一、 受理期間:第一階段選課及第二階段選課期間 (115年1月12日上午8點~3月6日下午4點)

二、 申請方式:學生於新選課系統申請後,印出紙本申請單送所屬系所完成核章,再依修課學校規定完成繳費、選課程序後,將修課學校已完成簽章之校際選課單於申請截止日前送回教學組。

三、 若修課學校未提供紙本核章,則請列印完成選課及繳費之電腦畫面,連同校際選課單於申請截止日前送回教學組。

四、大學部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最高以6學分為限。

請注意:務必將紙本校際選課單送回教學組才算完成選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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