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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協助安排之相關規範

本校有關教師娩假之課務安排明訂於「本校教師請假代課及鐘點費核計辦法」第二條。至教師育嬰留職停薪之課務安排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辦理: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