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二年級體育為必修,0學分課程,不及格須重修原年級同學期體育;三年級體育為選修一學分。
依本校學則第36條:當學期修課總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即不適用1/2(2/3)退學之規定。該條文適用所有在學學士班學生。
體育成績不及格應重修原年級同學期體育至成績及格為止。
依本校學則第34條暑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不得與學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科目之學分數與成績應登錄於歷年成績表,並計入畢業學分與成績。
依本校學則第35條
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