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輔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填具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申請表並檢附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資料,經學生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加修輔系(所、學位學程)核准,送教務處登記。
請參照核定修讀學年度查詢各系公告之輔系(所、學位學程)科目學分表。
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辦法第9條,凡修滿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專業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中英文學位證明書、中英文歷年成績單均應加註輔系(所、學位學程)名稱,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證件不予加註輔系(所、學位學程)名稱。
依本校學則第21條,本大學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學系、學位學程、輔系、教育學程、雙主修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碩、博士班修業規定依本校學則第27條辦理。
依本校輔系(所、學位學程)申請採審核登記制,學生於行事曆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系所審核後送教學組登記,約在每年七月底公佈核准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名單。
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辦法第11條規定: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足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所、學位學程)資格之任何證明,惟學生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期間,歷年成績單上會註記輔系(所、學位學程)修讀中。
除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外,依本校學則第14條之一:學士班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含)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含)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沒關係。只要在畢業前修完所有輔系(所、學位學程)所要求的課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