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學則第43條,本大學學生之休學,最遲應於行事曆所訂期末考試開始前一日提出申請,每次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累計以不超過二學年為原則。
可以,相關程序必須在欲復學之學期開始上課日前(開學前)辦理完成。
依本校學則第43條,學生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退學生如在校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自願退學者:
非自願退學者: